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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49標準內容的主要變化
標準內容的主要變化。
與ISO/TS16949:2009標準相比,新標準的主要變化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顧客的特殊要求。
新標準增加了客戶要求和客戶特殊要求的術語,同時增加了4.3.2條款的客戶特殊要求,要求組織對客戶特殊要求進行評估,并將其納入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其它許多條款也體現(xiàn)了客戶的要求,如8.3.3.3特殊特性,如有要求,特殊特性識別過程應包括客戶規(guī)定的批準;8.3.4.4產品批準過程,如客戶有要求,組織應在發(fā)貨前獲得形成文件的產品批準。應保存此類批準的記錄。
2.安全相關產品和工藝的要求。
新標準增加了與產品安全相關的要求,要求識別和控制產品安全相關的特性,管理相關流程。新條款4.4.1.2產品安全,要求組織建立與產品安全相關的產品和制造過程管理形成文件的過程。文件的形成過程應包括組織對產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識別、產品安全相關特征的識別等。
新標準中的其他條款也增加了與安全相關的要求,如8.3.3.1產品設計輸入,產品設計輸入要求應包括與安全相關的產品要求一致的目標;8.5.2.1標識和可追溯性-補充,可追溯性的目的包括發(fā)生與安全相關不一致的情況。
三、對嵌入式軟件產品的要求。
對于嵌入式軟件產品的要求,新標準增加了兩個條款:8.3.2.3帶嵌入式軟件產品的開發(fā)和8.4.2.3.1汽車產品相關軟件或帶嵌入式軟件的汽車產品。他們要求組織及其供應商有一個質量保證過程,用于內部開發(fā)的嵌入式軟件產品,并使用軟件開發(fā)評估方法來評估組織的軟件開發(fā)過程。組織應根據風險和對客戶潛在影響的優(yōu)先級,為軟件開發(fā)能力的自我評估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
其它相關條款也相應增加了對嵌入式軟件產品的要求,如8.3.3.1產品設計輸入,要求產品設計輸入應包括嵌入式軟件的要求;8.3.4.2設計與開發(fā)確認,如與客戶有合同約定,則設計與開發(fā)確認應包括嵌入式軟件在最終客戶產品系統(tǒng)中的相互作用;8.3.6.1設計與開發(fā)變更-補充,要求對于帶嵌入式軟件的產品,組織軟硬件的版本級別形成文件,作為變更記錄的一部分;10.2.6客戶抱怨及市場失效產品試驗分析,在客戶要求下,對客戶抱怨及市場失效的分析應包括最終客戶產品系統(tǒng)中,組織產品嵌入式軟件相互作用的分析。
四、第二方審核要求。
新標準明確提出了第二方審計的相關要求,增加了8.4.2.4.2第二方審計,要求組織的供應商管理方法應包括第二方審計過程。基于風險分析,包括產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要求、供應商績效和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水平,組織應至少形成第二方審計要求、類型、頻率和范圍確定標準的文件。保留雙方審核報告的記錄。同時,為了保證組織第二方審計的有效實施,也對人員提出了要求。增加7.2.4第二方審核員的能力,要求組織確認從事第二方審核的審核員的能力,并符合客戶對審核員資格的具體要求。
五、保修管理過程的要求。
對于保修管理的相關要求,新標準增加了10.2.5保修管理系統(tǒng)。當組織被要求為其產品提供保修時,組織應實施保修管理流程。該組織應包括一種保修件分析方法,包括NTF(未發(fā)現(xiàn)故障)。當客戶指定時,組織應實施所需的保修管理流程。
其它相關條款也相應增加了對保修管理的要求,如8.4.2.4對供應商的監(jiān)控,如果客戶有規(guī)定,組織還應根據情況在供應商績效監(jiān)控中包括保修;9.1.2.1客戶滿意度-補充,組織滿意度的績效指標包括保修(適用時);9.3.2.1管理評審輸入-補充,管理評審輸入包括保修績效(適用時)。
六、強化產品可追溯性要求。
新標準加強了產品可追溯性的要求。與ISO/TS16949:2009標準中的7.5.3.1標識和可追溯性-補充相比,新標準中的8.5.2.1標識和可追溯性-補充對產品可追溯性的要求更為詳細,例如,新標準要求組織對所有汽車產品的內部.客戶和法律法規(guī)的可追溯性要求進行分析,包括根據風險等級或故障對員工.客戶的嚴重程度,制定可追溯性計劃并形成文件。這些計劃應根據產品、工藝和制造位置明確適當?shù)目勺匪菹到y(tǒng)、工藝和方法。
除8.5.2.1標識和可追溯性-補充外,新標準還在其他條款中加強了對產品可追溯性的要求,如4.4.1.2產品安全性,要求在整個供應鏈中根據制造批次產品可追溯性過程的管理形成文件;8.5.6.1.1過程控制的臨時變更,要求組織在使用替代過程控制裝置或過程中,實現(xiàn)所有產品的可追溯性;8.7.1.4返工產品的控制和8.7.1.5返工產品的控制,要求組織保留與返工/返工產品處置相關的形成文件的信息,包括數(shù)量、處置、處置日期和適用的可追溯性信息。
7.要求附加企業(yè)責任。
關于企業(yè)責任,新標準增加了5.1.1.1企業(yè)責任。組織應明確并實施公司責任政策,至少包括反賄賂政策、員工行為準則和道德準則升級政策(舉報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