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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信息披露政策要求
最近生態環境部第四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于2022年2月8日起施行。該辦法明確了國內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其中碳排放信息的披露是環境信息披露的重點。
國外已有眾多發達國家,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要求本國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披露其溫室氣體排放信息,從報告披露指南、碳排放量計算方法以及審核制度等方面提出了相關規定。
西方國家關于碳信息披露政策的探索和實施,已經取得了許多成果,在相關法律制度制定和實施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為我國政策的研究制定提供了參考和借鑒。

我國《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于11月26日由生態環境部第四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自2022年2月8日起開始施行。下面分享下該管理辦法的一些重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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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第四條”明確了企業是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責任主體,要求企業建立健全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規范工作規程,明確工作職責,建立準確的環境信息管理臺賬,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記錄,科學統計歸集相關環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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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了應披露環境信息的企業類型: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符合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各級子公司;符合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以下簡稱發債企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披露環境信息的企業。
重點排污單位是指向環境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水污染物或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較大或排放行為對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產生重要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和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重點排污企業名單可參考由各地方生態環境局確定并公布在各地方官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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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第九條”闡述了企業名單的報送和管理,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企業名單,每年3月底前確定本年度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對企業名單公布后新增的符合納入企業名單要求的企業,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下一年度企業名單。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企業名單公布后十個工作日內報送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4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的企業名單報送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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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了企業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內容,其中明確了碳排放信息的披露,包括排放量、排放設施等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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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闡明了企業違反規定的處罰措施。企業不披露環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環境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企業違反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披露環境信息不符合準則要求的、披露環境信息超過規定時限的、未將環境信息上傳至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的。
對于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國際上應用最廣泛的是ISO 14064標準,關于該標準的介紹及實操見《ISO14064-1組織溫室氣體排放認證實操篇》。
另外,我國于2013年-2015年期間發布了24個行業核算指南,詳見下圖:

2021年3月29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在方法學層面對分散在原發電核算指南、補充數據表、監測計劃和碳市場幫助平臺中的相關要求做了統一規定,規范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電行業(含自備電廠)設施層面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和報告工作, 2021年7月16日以電力行業為企業首批的全國碳市場的開市,今年成為我國全國碳交易市場的元年。
目前,管理辦法未對國內企業披露碳排放的核算方法進行明確規定,后續管理辦法執行中對于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可采用的核算方法需要特別關注。
碳排放信息披露是國內外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重要要求,也是企業低碳轉型、綠色發展的必選項。《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的發布和施行對企業碳排放披露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已成為國內企業亟需了解和解決的問題。








